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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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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1-10-25 来源:西安市职业技能协会[官网]

陕人社发〔2021〕33号

  各市(区)、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统筹使用工作力度。建立并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全省统筹使用工作机制,加强专账资金统筹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培训工作进展和专账资金结余情况,统筹调剂使用各市专账资金,并向培训任务重、资金出现短缺的地区倾斜,切实解决专账资金结余和使用不平衡问题。各市专账资金结余指在调剂时点剔除各市已实际支出的培训补贴后的专账资金额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贯彻落实,加大当地资金调剂使用力度,确保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地落实。

  二、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各地要按规定切实落实好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及易返贫致贫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政策,打破户籍和地域限制,支持帮助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有就业能力和培训、就业需求的以下两类劳动者,放宽其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年龄限制,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未就业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以上、65周岁以下未就业的脱贫人口。技工院校组织一年级以外的在校生参加本人学制教育专业(工种)以外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上后三类证书统称职业证书,下同)的,按照企业职工取得相应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且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我省援藏项目在西藏地区用工、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范围。企业和院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实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不含获奖人员奖金、差旅费、交通食宿费、工杂费等其它费用)。机关事业单位一线工勤岗位用工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三、加强新职业培训。各地要结合高质量发展对技能人才的急迫需求,结合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形成的新就业需求和新就业形态,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并将新职业培训及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加快新职业的标准开发、培训包开发、教学计划制定和教材建设。全省技工院校和已公布的培训机构均可组织属于专账资金补贴范围的劳动者开展新职业培训,新职业工种属于《共青团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青年新职业培养工作的通知》(陕团联发〔2021〕15号)范围的,按该文件明确的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新职业工种不属于《关于开展青年新职业培养工作的通知》(陕团联发〔2021〕15号)范围的,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484号)或设区市制定的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中同类职业补贴标准执行。

  四、强化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落实。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其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或企业统一申报的,向培训所在地市或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培训补贴由参训者本人申报的,可向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中任一地方市或县(区)人社部门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参训者个人申报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办法,由各市或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认真落实培训补贴预拨政策,企业组织其职工开展培训,培训开班申请通过后,可预拨50%-7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于参加“以工代训+X”培训的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审核合格的,可先行按照以工代训补贴标准的70%落实补贴资金,后续取得职业证书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再补报差额补贴。加强实名制信息管理,支持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破除户籍限制,切实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培训工作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工作。“十四五”期间,继续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依托企业和院校,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可支持企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各市级人社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设备购置流程及购置资金安全监管细则,所需资金可从专账资金列支。市(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和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实现全国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目标。

  六、强化培训质量和资金监管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明确的政策,严格培训质量,强化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经办力量确有不足的地区,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等工作,加强培训监管和经办服务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专账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将培训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依纪,管好管严管实,对发生资金使用安全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加强督导力度,及时约谈问题突出的市(区),认真落实专账资金调剂政策,严格考核培训质效,加快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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