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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9-03-20 来源:西安市职业技能协会[官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全面落实加强和改善营商环境“1+21+5+1”系列文件(注:包括1个决定:《西安市加强和改善营商环境的决定》;21个行动方案,《西安市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行动方案》等;5个工作方案:《西安市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方案》等;1个问责办法:《西安市损害营商环境问责办法》)及重点工作措施,切实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继续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维持在1%,支持企业降本增效。(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积极帮扶企业稳定岗位。持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依法参保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指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下同),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失业保险费返还可参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操作程序实施;对存在失业保险历史欠费的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或按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申请返还,返还标准参照正常缴费企业执行;对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支柱产业企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将返还标准上浮10%—2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经认定备案后,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落实融资服务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通过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增量业务奖励、绩效综合评价等方式,重点支持单户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量大、担保费率低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鼓励银行业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专利质押融资保险等新型产品,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四)支持指导困难企业稳岗。防范和化解企业规模性裁员风险,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履行法定程序。困难企业具体认定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企业用工支持服务。积极构建招聘对接平台,为企业牵线搭桥,开展职业介绍等人力资源服务。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失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就业意愿,适时为其举办专场招聘服务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登记失业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均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企业一次性吸纳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就业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500元的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一)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互联网+政务服务”三位一体协同推进,精简行政事项,简化办理程序,积极推进“一网通办”事项落地;鼓励各区县、开发区结合辖区实际,出台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建设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激励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市级各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高创业贷款最高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其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至300万元。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责任余额,可扩大至担保基金额度的10倍。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健全担保基金代偿机制,对个人借款人确实无法偿还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按8∶2比例分担。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政策,市财政按当年全市新发放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三)完善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管理。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持续加强贷款运行监测,强化贷款发放回收,加大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失信惩戒力度,提高贷款质量。健全大学生创业贷款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四)强化创业孵化载体建设管理。鼓励各区县(开发区)与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建设针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标准化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中心,下同),并按照“要素齐全、即时服务、一次办结”原则,构建提供登记注册、税收社保缴纳、人力资源服务、财务法务事务代理,以及融资贷款、创业技能提升培训、专家导师指导等项目的标准化服务体系,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高效、低收费或零收费的“一站式”创业服务。按我市现行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管理办法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强化创业孵化载体能效提升。聚焦“硬科技”、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制造、科技服务业、软件信息服务业、军民融合等主导产业细分领域,鼓励建设专业化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实行创业孵化基地动态管理机制,对孵化效果不佳的取消资格;加强创业孵化补贴资金跟踪,进一步提升资金效用;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孵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孵化期内,创业孵化基地应逐年适度递增房租等相关费用,引导孵化实体加速成长,提高孵化效率。继续强化、优化我市创业专家导师团队,增强服务效能。(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大创业典型激励鼓励。加大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村劳动力等群体中发掘、培养、扶持创业典型的力度,积极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改进创业明星评选推荐工作,每年评选10名“西安市创业明星”,奖励资金增加至每人3万元。(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三、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一)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财政部门制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持续加强失业人员培训。取消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批准认定制度,采取政府招投标模式,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竞标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应主要采取订单式、定向式、项目制等培训方式,强化培训备案、资金申请、过程监管、效果跟踪等环节管理,完善培训成果评价机制和培训补贴制度,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培训合格或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我市现行相应补贴标准的1.5倍给予补贴,其他补贴标准不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再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贴,每期不超过25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交通费和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人员范围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条件为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参照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支持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支持企业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开展长、短结合的学徒制培训,提升在岗职工技能水平,稳定就业岗位。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和技师短期培训,参加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或人社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工及以下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培训补贴,技师和高级技师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0元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不得收取参训职工或企业任何相关费用;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长期培训,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办法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相关政策确定,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强化就业援助帮扶就业

(一)支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完善见习政策,扩大见习规模,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失业青年就业。完善健全支持青年就业见习的政策,从2019年起,实施“三年万名青年就业见习行动计划”,用三年时间实现10000名以上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将见习人员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至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放宽至3至12个月,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元。落实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鼓励企业吸纳见习人员就业。(市人社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落实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我市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区县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户籍地不在常住地为由拒绝为其提供上述服务。(市人社局等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发放物价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

(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西安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任总召集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召集人,人社、财政、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及各区县、开发区共同参与,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督导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明确落实措施,夯实部门责任,加强基层就业工作队伍建设,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就业资金筹集、支持力度,督促监管资金使用,适时调整完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政策,保障就业政策落地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激励鼓励。切实落实中、省、市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要求,对落实就业政策到位、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区县、开发区,在市财政资金安排中给予适当倾斜,进一步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努力干事创业,打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四)强化就业工作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资金需求,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对现有政策性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升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服务。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各区县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促进就业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就业创业典型、就业创业活动;要深入企业重点宣讲援企稳岗、积极就业政策,指导、帮扶企业利用好政策,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创业明星宣讲团”,深入高校、社区等宣传创业政策,发挥典型带路作用;要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之前政策与本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送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发[2019]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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