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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 评选暂行办法

发稿时间:2018-02-26 来源:西安市职业技能协会[官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评出一批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西安创新改革试验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工匠”是指西安地区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中,技艺精湛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生产实践岗位上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技能人才;追求创造精神,能够打造行业最优秀产品的技能人才;支撑传承工匠文化精神,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专注坚持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不为学历,资历,年龄,突出工匠文化精神,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四条 “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每两年评选一次,“西安工匠”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100名;“西安工匠之星” 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10名,“西安工匠之星”原则上从“西安工匠”中产生,不能重复参评。

第五条  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申报者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中华技能大奖”者;被行业推荐参加世界或国家技能大赛者;

(二)获省、市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者;

(三)在全国行业一类技能比赛获得名次,在省级行业一类技能比赛中获前10名,在市级行业一类技能比赛中获前6名名次;

(四)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发掘整理和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项生产工作领域创新业绩突出,总结出独特的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六)具有出色的传承技艺,业绩突出,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显著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者。“西安工匠之星”的评选由当年“西安工匠”中产生。

对在西安市经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参评条件。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申报。申报“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者,可通过单位和行业协会推荐,也可自荐,由下而上进行。自荐者需有2名以上同行业专家(以行业专家评委水平认定)推荐;

   申报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安市“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选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人事迹材料(最多2000字);相关获奖、参赛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自荐者的专家推荐函。

  第八条 审核。设立“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专家评审组委会。评审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参评人员资格给予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参评者材料退回。

第九条 评审。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委对人选技能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审。评委已实名投票方式表决,当选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者,通过票数要达到到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

设立“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条  公示考察。专家评委会通过的“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候选人在官方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组织人员到“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

第四章 评委构成及规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组由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正廉洁,认真履行评委职责与纪律;

(二)不得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

(三)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获得者适时予以表彰。 

第六章   

  第十七条  获得“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荣誉称号: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评选规定和评选程序、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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