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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18-02-26 来源:西安市职业技能协会[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评出一批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西安创新改革试验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工匠”是指西安地区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中,技艺精湛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生产实践岗位上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高技能人才;追求创造精神,能够打造行业最优秀产品的高技能人才;支撑传承工匠文化精神,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专注坚持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不为学历,资历,年龄,突出工匠文化精神,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四条 “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每两年评选一次,“西安工匠”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100名;“西安工匠之星” 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10名,“西安工匠之星”原则上从“西安工匠”中产生,不能重复参评。
第五条 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申报者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中华技能大奖”者;被行业推荐参加世界或国家技能大赛者;
(二)获省、市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者;
(三)在全国行业一类技能比赛获得名次,在省级行业一类技能比赛中获前10名,在市级行业一类技能比赛中获前6名名次;
(四)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发掘整理和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项生产工作领域创新业绩突出,总结出独特的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六)具有出色的传承技艺,业绩突出,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显著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者。“西安工匠之星”的评选由当年“西安工匠”中产生。
对在西安市经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参评条件。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申报。申报“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者,可通过单位和行业协会推荐,也可自荐,由下而上进行。自荐者需有2名以上同行业专家(以行业专家评委水平认定)推荐;
申报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安市“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选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人事迹材料(最多2000字);相关获奖、参赛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自荐者的专家推荐函。
第八条 审核。设立“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专家评审组委会。评审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参评人员资格给予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参评者材料退回。
第九条 评审。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委对人选技能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审。评委已实名投票方式表决,当选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者,通过票数要达到到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
设立“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条 公示考察。专家评委会通过的“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候选人在官方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组织人员到“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
第四章 评委构成及规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组由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正廉洁,认真履行评委职责与纪律;
(二)不得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
(三)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获得者适时予以表彰。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获得“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荣誉称号: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评选规定和评选程序、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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